2006年7月2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公益宣传”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谢湘 王亦君

  7月20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围绕一部旨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影片《冲出亚马逊》的播放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以下简称“CETV”)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播放《冲出亚马逊》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行为不属于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其播放行为应当得到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即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以下简称“CCTV—6”)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事情的原委还要从头讲起。
  早在1993年9月13日,中宣部、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联合发出《关于运用优秀影视片在全国中小学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通知。2004年10月,中宣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等7部委,将一部根据真人真事改编拍摄的现代军事动作片——《冲出亚马逊》列入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的百部爱国主义影片中。
  2005年9月10日,CETV 在其一套节目中播出了该片。不料,却引发了一场侵权诉讼。
  原告称,根据《冲出亚马逊》的共同投资方、八一电影制片厂与CCTV—6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电影频道独家享有该作品的电视播映权及由此产生的发行收益权。
  CCTV—6确认CETV在播出《冲出亚马逊》时并没有取得授权后,和CETV进行了交涉。由于双方在播出行为是否需要授权,播出是否属于非营利性质等关键问题上未能达成统一认识,CCTV—6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认定CETV侵权,并判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4月24日,即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海淀法院在位于北京大运村量子银座的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焦点:播放是否属于对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
  CCTV—6认为,他们与八一电影制片厂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协议所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CETV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一套节目的周末影院栏目中播放《冲出亚马逊》,已经侵犯了CCTV—6独家拥有的该片的电视播映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发行收益权。同时,被告还在片前以及播出过程中插播了广告,属于商业行为。
  CETV辩称,自己是以“服务于学习型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法人。在2005年教师节期间播放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冲出亚马逊》,是遵照中央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进行的。2004年10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推出百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百首爱国主义教育歌曲、百种爱国主义教育图书,电影《冲出亚马逊》被列在百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目录第59部。  CETV强调,播放该片是出于公益性宣传和教育的目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CCTV—6索赔数额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上,我们在去年9月10日前后还播出过《甲午风云》、《地道战》、《地雷战》等几部经典的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如果说我们此举侵权,那么谁该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埋单?”CETV宣传中心负责人秦皓如此表示。
  CCTV—6反驳说,爱国主义教育是每一个大众媒体的重要职责,但是履行这种责任与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不矛盾。
  CCTV—6还解释说,在诉讼中索赔的经济损失数额是根据CETV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广告价目表,以及《冲出亚马逊》播映过程中间插播了4家公司的12个广告计算出来的。
  对此,CETV进行了反驳,声称自己不仅没有从电影的播出中得到经济利益,而且还为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而作出了多重贡献。由于播放爱国主义教育影片撤换了正常的节目,打乱了原电视剧的播出计划,播出《冲出亚马逊》不仅没有得到任何经济收入,反而因此蒙受了损失。  CCTV—6的代理律师指出,CETV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如果一个媒体把自己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责任与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对立起来,在法律上是说不通的。
  庭审结束前,法庭希望双方能够和解,但双方代理律师都表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公益行为与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平衡
  自从播出《冲出亚马逊》引发纠纷后,CETV就再也没有播出过爱国主义影片。
  CETV还陷于两点疑问无法求解的苦恼之中——一是国家是否应对指定播出的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的著作权归属和使用向使用方和社会各界公告?二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现行著作权有关版权合理使用的法律条款,作为公益事业法人的公共电视台,执行国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公共政策而使用他人作品,是合理使用还是侵犯著作权?如果是前者,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是,在现有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中,没有明确地规定公益机构为执行国家号召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可以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合理使用”,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同时,著作权法中也没有有关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归属版权的使用规定。
  据了解,国外一些通行的做法是,对部分公益性产品的知识产权,采取收归国有的措施,由国家财政拨出专项资金购买,用于非盈利性的宣传播出。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识产权专家表示,对于公益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平衡,我国相关法律目前尚存在一些空白。一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内容狭窄。法律规定的为教育目的使用仅限于“为学校课堂教学”,不能涵盖国家推行的面向全社会的爱国主义教育;为公共管理目的的合理使用仅限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二是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国家为了推行爱国主义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政策,可以向著作权人受让著作权,供社会或者公益机构免费使用,也缺乏对政府掌握的著作权资源进行公平、合理分配的机制。三是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国家为执行公共政策,可以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实施强制许可使用,也没有规定国家是著作权使用费的负担人。

  思考焦点:爱国主义教育中知识产权问题
  判决书在进行事实认定之后,特别强调了一点:“国家广电总局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和中国教育电视台均是面向全国的大众传播媒体,除了通过经营行为获取利润外,都肩负着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使命,都应以积极的态度推进优秀影片的传播,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态度促进相关版权使用许可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从而使社会利益与权利人的个体利益得到平衡。”
  著名公益诉讼律师、法学博士李刚认为,解决此类纠纷最简单的就是国家出资,向著作权人购买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授予指定机构使用,相当于政府采购;也可以是由国家出面和著作权人达成著作权使用许可的总体安排,平衡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使用人在总体安排下分别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合理的费用。上述做法,按照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在市场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解决。
  或者,赋予国家对某些类型作品的强制征收、征用、强制许可的权力。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在著作权领域,上述制度是可以借鉴的。